拟在泉水直接补给区等区域规划建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

国内 2023-03-25 12: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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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济南日报

济 南 新 规 征 民 意

拟在泉水直接补给区等区域规划建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

本报3月24日讯(记者卢震)近日,市政府网站发布了《济南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起止时间为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4月23日。

在站点规划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泉水直接补给区、山体生态修复区、重要河湖水库水功能区、粮食主产区等规划建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在济阳、商河等冰雹多发区规划建设以防雹作业为重点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高炮作业点距离居民区不得小于500米、火箭作业点距离居民区不得小于100米。主城区、重点工业园区、人口稠密区不得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规划建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应当予以保护,未经批准不得迁移。

在环境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和作业环境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站点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影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建设项目,不得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备、设施、水电线路、交通道路。

在队伍建设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业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落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津补贴及劳动保护等保障制度。作业人员应享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按照规定购买公众责任保险。

在装备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区县行政区域内调动和迁移高炮、火箭发射装置,应当由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跨区县的,经市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不得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不得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个人。

在应急处置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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